甲方:泉州海事学校
乙方:(用人单位):锦程海运公司
为招收、培养泉州辖区紧缺的丙类驾驶(含通用GMDSS无线电通信)专业人员、丙类轮机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航运企业发展大吨位、大功率沿海航行船舶的配员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有关校企合作培养、使用学员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负责招收学员,按海事机构有关要求对学员进行两年航海职业技能教育;驾驶专业学员完成丙类三副适任证书全国统考、GMDSS通用操作员考试和相关专业培训;轮机专业学员完成丙类三管轮适任证书全国统考和相关专业培训。
2、乙方预计三年内因船舶配员的需要,决定聘用甲方培养完成的丙类三副学员(含GMDSS通用操作员)20名、三管轮学员15名,并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安排学员实习、试用;一经录用上船任职,按当时就业市场价格支付工资。
3、乙方为表示对航业职业教育事业的支持和为本企业培养急需的丙类职务船员,愿意向甲方提供丙类的三副学员10名、三管学员10名、每人助学贷款人民币壹万元,共计人民币贷款30万,分别于2005年5月和2005年9月两次拨给甲方,以帮助在校期间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员完成航海职业培训、考试和取得相应证书。
4、甲方负责推荐可以享受乙方助学货款的学员。经乙方认可后,学员应与乙方签订《委托定向培养协议书》,表明结业后愿到乙方企业服务3年以上(含3年);助学贷款人民币壹万元愿在企业服务期间从工资中分24个月扣除。
5、甲方担保学员结业时,适任证书统考成绩合格并完成相关的专业培训。个别学员若经补考还不能达到质量要求(不能取得适任证书和专业合格证),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为该学员提供的助学贷款,或者推荐其他合格的学员。
6、甲、乙双方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地互通学员培养和使用信息,共同培养好、使用好经航海职业教育的学员。
7、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本协议。凡因执行协议所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泉州海事学校 乙方公章:锦程海运公司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泉州海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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