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LO概况。
ILO是一个以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成立于1919年,是唯一现存的凡尔塞条约(Treaty of Versailles)的缔造者、因凡尔塞条约而诞生了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的附属机构。1946年,ILO成为联合国第一个专门机构,致力于社会公正的提高以及人权和劳工权的国际认可。经过接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该组织现在共有185个成员国。
(二)ILO成立的动机。
ILO成立最初的动机是人道主义。保障工人的工作条件和避免工人遭受剥削。工人的生活状况,他们的健康等等越来越让人难以接受,这种迫切情况在ILO章程的序言中清楚写道:“劳工的生存状况… 大部分受到不公正待遇、艰难、贫困。”
第二个是政治动机。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工人的数量也飞速增加,如果他们的生存状况没有任何改善的话,将导致社会混乱,甚至暴动。序言指出不公正将产生“严重的社会混乱,世界的和平与和谐将遭到破坏。”
第三个是经济原因。因为劳工对生产成本具有必然的影响,如果不关注劳工的话,任何工业或国家进行社会改革,同他的对手相比,将处于劣势地位。序言指出“任何国家不采用仁慈的劳工生存环境的话,对于那些想提高这种环境的国家来说,都是前进过程中的障碍。”
ILO诞生的另外一个原因,考虑到劳工在战场和工业中所做出的卓越贡献,由战争后和平会议的代表加上的。这个意见出现在章程的开头部分“普遍的、持久的和平只能建立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之上。”
(三)ILO章程。
ILO章程由和平会议成立的劳工委员会写于1919年1月和6月之间,这个委员会由来自9个国家的代表组成,分别是比利时、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意大利、日本、波兰、英国和美国。章程形成了独一无二的三方组织,即在执行机构中包括了政府、雇主、工人三方的代表。ILO章程成为凡尔赛条约的第8部分。
在所有联合国机构中,ILO具有独一无二的性质,它是一个由政府、雇主、劳工三方组成的结构组织。ILO 把这三方集合起来,致力于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劳工权益,通过其公约、建议书制定涉及劳工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培训、社会保障、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国际劳工标准,为劳资双方提供建议和服务,为追求社会正义而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
(四)ILO的组织机构。
ILO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组成。
1.国际劳工大会。ILO 成员国每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国际劳工大会,每个成员国由2个政府代表,1个雇主代表,1个工人代表参加会议。他们通常由技术顾问陪同。通常情况下由本国负责劳工事务的政府部长为首参加会议,并阐述政府的观点。
雇主和工人代表可以根据他们组织的指示发表观点、表决。有时他们的表决是相对的,甚至同他们政府代表相对。
大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标准。讨论对整个世界都非常重要的社会和劳工问题。大会也通过组织预算,选举理事会。
2.理事会。理事会(Governing Body)是ILO的执行机构,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三次会议(3月、6月和11月),决定ILO的政策,拟订ILO程序、预算,并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并选举国际劳工局局长。
理事会由18个成员国政府代表,14个雇主代表和14个工人代表组成。1 0个主要工业国为常任理事国,考虑地理分布,其他成员国代表每3年由大会选举产生。雇主和工人分别选举他们的代表。
3. 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局是ILO常设的秘书处,由局长(或称总干事)领导,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完成其所有工作。局长每5年经选举产生。国际劳工局在日内瓦总部和全世界40个办事处共雇有超过110个国家的大约1900名雇员。另外有大约600名专家在世界各地从事技术合作计划。劳工局拥有1个研究和文件中心,一个打印室,定期出版广泛的专门研究、报告和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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