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接到船员的举报和投诉,反映部分海员外派机构存在违规外派海员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公司在处置外派海员伤亡事故过程中,未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16年11月12日对我国生效实施,对海员外派机构也有专门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海员外派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公约标准,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动公约实施、督促完善公司制度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公告》(2016年第48号)规定,我国海员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各单位在推进公约实施过程中,要按照两部公告的规定,督促辖区各海员外派机构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做好外派海员的社会保险安排,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二、 突出管理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或年审,加强对于辖区海员外派机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实施重点核查:
(一)外派海员的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特别是核查外聘海员或个体海员的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外派海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情况;
(三)对境外船东相关信息的核实情况以及船舶配员协议签订情况;
(四)外派海员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
三、 强化报备制度、跟踪突发事件处置
(一)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辖区海员外派机构突发事件的报备制度,要求海员外派机构认真对待,及时报备,随时通报进展,避免激化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二)各单位要建立针对海员外派机构突发事件实行督查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海员外派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督促其切实履行责任。
泉州海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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