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海船船长及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办法》自2018年2月11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的签注工作,也为切实满足辖区沿海短程客船上船员持证的社会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规则》仅规定了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签注要求,对于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客船或者滚装客船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短程客船签注,则授权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相关标准加以规范。
三、主要条款说明
《办法》基本框架借鉴《规则》架构搭建,具体条款要求在不违背《规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进行设定。
(一)沿海短程客船的定义
依据《规则》设定,沿海短程客船的定义是指福建沿海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依据《规则》的授权制定,明确了海船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福建沿海短程客船签注的规定。对于沿海小型船舶船员则在《办法》中明确另行规定
(三)权限分工
按照福建海事局和各分支局现有适任证书签发授权分工,福建海事局负责为持有无限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进行短程客船签注;各分支局负责为持有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进行短程客船签注。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是《办法》核心条款,包括签注的资历、见习、发证等要求。第五条至第十条详细规定了申请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特殊条件,包括适任证书持证、合格证持证、海上服务资历、船上见习等详细要求,也充分覆盖到考试发证(职务晋升)、职务签证、初次签注、再有效等不同实际工作需要,在符合上位法依据前提下,对辖区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考虑。如同职务签注资历要求较《规则》缩短6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分支局对申请条件普遍认可。
(五)签注要求
制证时,为和“适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适任证书”有效区分,,本办法要求签注采用反向表述,即“不适用于两港间航程超过50海里的客船或滚装客船”。
(六)兜底条款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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